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15號
TCDV,108,法,15,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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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童瑞龍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家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家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家寶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之修正後章程欄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家寶社會福利 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原捐助章程,經民國 107 年11月27日第一屆第四次董事會決議通過,爰檢具董事 會議記錄、新舊捐助章程、修定前、後對照表4 份、法人登 記證書、主管機關核備文影本等,聲請裁定變更組織及為必 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 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 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 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 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 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裁判參照) 。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詳卷附之法人登記證書) ,亦係利害關係人,依法聲請處分,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相對人捐助章程之修正後條文第26條,是關於相對人因故解 散時剩餘財產之處理,自屬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本院認上 開捐助章程之修訂屬必要,與相對人之精神不相違背,故此 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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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