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抗字,108年度,8號
TCDV,108,小抗,8,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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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小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樂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相 對 人 煜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日
及同年月12日本院臺中簡易庭所為108年度中小字第1593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陳信宏涉有背信罪嫌,現 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 年度偵字第28061 號案件 (下稱系爭偵查案件)偵查中,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 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無由判 斷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規定,裁定於上開刑事案件 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所指陳信宏是否合法經銷、安裝北極 星系統而涉犯背信等罪嫌之刑事程序,與本件兩造間就非屬 經銷之軟硬體維護合約爭議,彼此間相關診所及契約內容均 有不同,因此陳信宏涉犯之罪嫌與本件訴訟並無關聯,請求 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 ,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 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 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不包括當事 人或第三人在民事訴訟繫屬外涉有犯罪嫌疑之情形在內(最 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 號判例、同院89年度台抗字第270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系爭偵查案件目前仍在偵查中,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 於原審卷可稽(原審卷第159 頁),本院亦查無陳信宏前案 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可知尚未 偵結。而系爭偵查案件,乃陳信宏於106 年10月5 日遭相對 人告訴涉犯背信等罪嫌,而為檢察官偵查中之案件,有刑事 告訴狀附於原審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73 頁以下)。而本件



抗告人是於108 年1 月18日起訴(見原審卷民事起訴狀本院 收狀章戳),則系爭偵查案件乃本件訴訟繫屬前所發生之行 為,顯與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不符。且抗告人所主張之軟 硬體合約爭議,民事法院本得獨立調查審認,不受刑事偵查 結果認定事實之拘束,尚非屬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 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之情形,自無 於系爭偵查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從而, 原審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於法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 應認為有理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492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蓓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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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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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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