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669號
TCDV,108,司聲,669,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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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林資清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捷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捷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 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尚未核定,無法於 6個月 內完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372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 108年10月29日 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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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