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邵瑋霖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兆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兆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中區 國稅局尚未核定決、清算申報,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 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37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8年10月31日 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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