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曾雨嫻
法定代理人 曾柏維
聲 請 人 黃悟欣
法定代理人 曾薇軒
黃靖文
聲 請 人 吳俊恩
吳詩婷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家榮
聲 請 人 鍾韻婷
鍾韻琦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鍾承書
曾楀琋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玉蓮於民國107年12月31日 死亡,聲請人曾雨嫻、黃悟欣、吳俊恩、吳詩婷、鍾韻婷、 鍾韻琦為被繼承人之孫,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 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聲明 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 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 法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 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三、經查:被繼承人吳玉蓮於107年12月31日死亡,聲請人等為 被繼承人之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固有聲請
人提出被繼承人吳玉蓮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 謄本等為證。惟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 羅金平、羅惠怡、曾楀琋、曾薇軒、曾柏維等人,而上開繼 承人中,除羅惠怡、曾楀琋、曾薇軒、曾柏維於本案中聲明 拋棄繼承外,尚有羅金平未為拋棄繼承,此有前揭書證在卷 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羅金平既 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等即非現時合法繼承 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明拋 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