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賴春蘭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賴春蘭應於附件聲請狀、遺產繼承拋棄書親自簽章。
二、賴春蘭印鑑證明。
三、如賴春蘭不在國內,無法提出上述一、二項之文件,得授權
他人辦理,並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拋棄繼承
權聲明書,並由被授權之人代為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