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473號聲 請 人 林宗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時欣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確認裁定事項及事實理由請求金額「783150萬元」之記載 是否有誤? ㈡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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