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471號聲 請 人 陳家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國峰、鄭林璦理、蔡承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提出相對人蕭國峰、鄭林璦理、蔡承勳之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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