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3467號
TCDV,108,司票,3467,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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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467號
聲 請 人 陳欽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趙述輝、趙偉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確認相對人「趙述輝」、「趙偉辰」之姓名是否有誤載,
   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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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