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467號聲 請 人 陳欽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趙述輝、趙偉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確認相對人「趙述輝」、「趙偉辰」之姓名是否有誤載, 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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