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40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馬太水產有限公司、彭銘鈜、余佳紜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彭銘鈜、余佳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㈡馬太水產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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