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3401號
TCDV,108,司票,3401,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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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40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馬太水產有限公司彭銘鈜余佳紜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彭銘鈜余佳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㈡馬太水產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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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馬太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