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144號聲 請 人 汪何碧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余存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提出相對人余存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六張本 票均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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