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3014號
TCDV,108,司票,3014,201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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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014號
聲 請 人 周麗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永隆蔡雨倫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
  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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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