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3008號
TCDV,108,司票,3008,201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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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008號
聲 請 人 陳聰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曲立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有無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5條規定,執票
  人應於到期日後為付票之提示,如未踐行追索權付款之提示
  ,行使之形式要件未備,不得聲請本票裁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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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