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008號聲 請 人 陳聰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曲立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陳報有無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5條規定,執票 人應於到期日後為付票之提示,如未踐行追索權付款之提示 ,行使之形式要件未備,不得聲請本票裁定)。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