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7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煜瀅
相 對 人 默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祺諠
債 務 人 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國旭
人
債 務 人 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 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 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林國旭、鉌豐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對聲請 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30,600,000元 ②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
①民國135年5月25日②民國135年6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邀同林國旭、鉌 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連帶保證人於105年5月31日向聲請 人借款①10,000,000元②13,500,000元③2,000,000元④ 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0年5月31日②120年5月31 日③115年5月31日④108年6月2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 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07年11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 本息,尚欠本金共26,078,86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林國旭、鉌豐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雖已於106年2月6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 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 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授信約定 書、顧客信用查詢單及帳號交易明細查詢單、催告函等影 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 西屯區 │福星段│ 50 │ 945.68 │100000分之12127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719 │臺中市西屯區福│旅館、鋼筋混凝土│七層:113.24 │陽台:9.11 │ 全部 │
│ │ │星段50地號 │造、7層 │合計:113.24 │ │ │
│ │ ├───────┤ │ │ │ │
│ │ │臺中市西屯區漢│ │ │ │ │
│ │ │翔北街51號七樓│ │ │ │ │
│ │ │之2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福星段721建號,2,310.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160 │
│(含停車位編號:1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07、停車位編號:24,權利範圍:100000分之│
│ 2507)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2│720 │臺中市西屯區福│旅館、鋼筋混凝土│七層:70.87 │ │ 全部 │
│ │ │星段50地號 │造、7層 │合計:70.87 │ │ │
│ │ ├───────┤ │ │ │ │
│ │ │臺中市西屯區漢│ │ │ │ │
│ │ │翔北街51號七樓│ │ │ │ │
│ │ │之1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福星段721建號,2,310.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918 │
│(含停車位編號01,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861、停車位編號:12,權利範圍:100000分之 │
│1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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