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陳聰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曲立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4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曲立勝對 聲請人負債400,000元,已屆民國108年1月25日清償期而未 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及本票各1紙 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外埔區 │東泰 │ │527 │108.49 │6分之1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311 │臺中市外埔區東│003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69.52 │ │6分之1 │
│ │ │泰段527地號 │造、住商用 │二層70.57 │ │ │
│ │ ├───────┤ │三層70.57 │ │ │
│ │ │臺中市外埔區甲│ │合計210.66 │ │ │
│ │ │后路5段216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