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劉雪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大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以附表一、 二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25,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蔡大 森對聲請人負債14,000,000元,已屆期而未依約清償,為此 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匯款單5紙等影本為證,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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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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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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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北區 │文正 │ │31-1 │606.00 │10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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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中 │北區 │文正 │ │31-17 │198.00 │5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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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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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0 │臺中市北區文正│002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215.26 │ │10分之2 │
│ │ │段31-1、31-17 │加強磚造、商業用│二層218.41 │ │ │
│ │ │地號 │ │合計433.67 │ │ │
│ │ ├───────┤ │ │ │ │
│ │ │臺中市北區五權│ │ │ │ │
│ │ │路178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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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313│臺中市北區文正│001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136.96 │ │10分之2 │
│ │ │段31-17地號 │加強磚造、住家用│地下層149.48│ │ │
│ │ │ │ │合計286.44 │ │ │
│ │ ├───────┤ │ │ │ │
│ │ │臺中市北區五權│ │ │ │ │
│ │ │路178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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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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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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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北區 │錦村 │ │213-5 │67.00 │10000分之 │
│ │ │ │ │ │ │ │1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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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中 │北區 │錦村 │ │213-79 │225.00 │10000分之 │
│ │ │ │ │ │ │ │1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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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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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0│臺中市北區錦村│005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80.16 │ │全部 │
│ │ │段213-5、213 │造、住家用 │地下層61.39 │ │ │
│ │ │-79地號 │ │合計141.55 │ │ │
│ │ ├───────┤ │ │ │ │
│ │ │臺中市北區北屯│ │ │ │ │
│ │ │路24巷15弄3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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