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60號
TCDV,108,司拍,160,2019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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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林旭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季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7年9月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7年12月3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 、票據、保證。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每逾壹日每萬元以貳拾元計。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5.強制執行之費用。6.參與分配之 費用。7.拍賣抵押物包含訴訟委任律師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蔡季儫,債務額比例:全部 。
嗣債務人蔡季儫於107年9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5,500,000元, 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7年12月3日 ,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



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5,500,000元及利息、遲延 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合約書等影 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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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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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西屯區 │廣福 │ │245 │703.18 │4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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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西屯區 │廣福 │ │245-32 │50.25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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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圍 │
├─┼──┼───────┼────────┼──────┼──────┼────┤
│1│111 │臺中市西屯區廣│停車空間、住宅 │ㄧ層:42.41 │陽台:10.28 │全部 │
│ │ │福段245-32地號│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41.47 │ │ │
│ │ ├───────┤4層 │三層:40.54 │ │ │
│ │ │臺中市西屯區廣│ │四層:34.02 │ │ │
│ │ │福路352巷8弄19│ │合計:158.44│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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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