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77號債 權 人 江美霞 債 務 人 廖福慶 債 務 人 朱福培 債 務 人 朱彩燕 債 務 人 賴廖靜惠債 務 人 廖金蘭 債 務 人 賴廖秀琴債 務 人 廖英雄 債 務 人 謝廖春娥債 務 人 廖財偉 債 務 人 廖財炘 債 務 人 廖財禎 債 務 人 林炳松 債 務 人 楊菊 債 務 人 林明俊 債 務 人 林元振 債 務 人 林紫玉 債 務 人 林賴春綢債 務 人 林長坤 債 務 人 林長功 債 務 人 林淑馨 債 務 人 林淑琪 債 務 人 黃金碧 債 務 人 廖明信 債 務 人 廖雅群 債 務 人 廖子宸 債 務 人 廖德為 債 務 人 林廖玉鳳債 務 人 廖滿 債 務 人 廖美雲 債 務 人 廖秀美 債 務 人 廖育仟 債 務 人 童繡淳 債 務 人 陳景赫 債 務 人 陳承璋 債 務 人 陳若妤 債 務 人 陳威行即陳釆一車債 務 人 張陳明珠債 務 人 廖陳明月債 務 人 陳明花 債 務 人 賴吳秀足債 務 人 賴家桐 債 務 人 賴順益 債 務 人 賴麗鳳 債 務 人 賴霈芝 債 務 人 賴麗容 債 務 人 賴玉妮 債 務 人 廖煝 債 務 人 賴順木 債 務 人 賴順隆 債 務 人 賴靜宜 債 務 人 賴靜雯 債 務 人 賴友三 債 務 人 廖清海 債 務 人 廖于儇 債 務 人 廖雅芬 債 務 人 華賴月英債 務 人 賴月浬 一、債務人廖福慶、朱福培、朱彩燕、賴廖靜惠、廖金蘭、賴廖 秀琴、廖英雄、謝廖春娥、廖財偉、廖財炘、廖財禎、林炳 松、楊菊、林明俊、林元振、林紫玉、林賴春綢、林長坤、 林長功、林淑馨、林淑琪、黃金碧、廖明信、廖雅群、廖子 宸、廖德為、林廖玉鳳、廖滿、廖美雲、廖秀美、廖育仟、 童繡淳、陳景赫、陳承璋、陳若妤、陳威行即陳釆一車、張 陳明珠、廖陳明月、陳明花、賴吳秀足、賴家桐、賴順益、 賴麗鳳、賴霈芝、賴麗容、賴玉妮、廖煝、賴順木、賴順隆 、賴靜宜、賴靜雯、賴友三、廖清海、廖于儇、廖雅芬、華 賴月英、賴月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伍 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 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 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經查,本件債務人陳坤海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 國107年5月16日死亡,因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戶籍謄本附 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坤海核發支 付命令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次按支付命令之送 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 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中 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堂勛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廖堂勛已於民國105年7月 21日出境,經戶政機關於107年8月22日逕為遷出登記,此有 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自屬無法於國內合法送達 ,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廖堂勛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部分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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