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877號
TCDV,108,司促,9877,2019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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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77號
債 權 人 江美霞 


債 務 人 廖福慶 

債 務 人 朱福培 

債 務 人 朱彩燕 

債 務 人 賴廖靜惠


債 務 人 廖金蘭 

債 務 人 賴廖秀琴

債 務 人 廖英雄 

債 務 人 謝廖春娥

債 務 人 廖財偉 

債 務 人 廖財炘 

債 務 人 廖財禎 

債 務 人 林炳松 

債 務 人 楊菊  

債 務 人 林明俊 



債 務 人 林元振 

債 務 人 林紫玉 

債 務 人 林賴春綢

債 務 人 林長坤 


債 務 人 林長功 

債 務 人 林淑馨 

債 務 人 林淑琪 

債 務 人 黃金碧 

債 務 人 廖明信 

債 務 人 廖雅群 


債 務 人 廖子宸 

債 務 人 廖德為 

債 務 人 林廖玉鳳

債 務 人 廖滿  


債 務 人 廖美雲 

債 務 人 廖秀美 

債 務 人 廖育仟 


債 務 人 童繡淳 


債 務 人 陳景赫 


債 務 人 陳承璋 


債 務 人 陳若妤 



債 務 人 陳威行即陳釆一車



債 務 人 張陳明珠

債 務 人 廖陳明月

債 務 人 陳明花 

債 務 人 賴吳秀足



債 務 人 賴家桐 


債 務 人 賴順益 



債 務 人 賴麗鳳 


債 務 人 賴霈芝 


債 務 人 賴麗容 

債 務 人 賴玉妮 


債 務 人 廖煝  

債 務 人 賴順木 

債 務 人 賴順隆 



債 務 人 賴靜宜 


債 務 人 賴靜雯 


債 務 人 賴友三 

債 務 人 廖清海 

債 務 人 廖于儇 

債 務 人 廖雅芬 


債 務 人 華賴月英


債 務 人 賴月浬 

 
一、債務人廖福慶朱福培朱彩燕賴廖靜惠廖金蘭、賴廖
  秀琴、廖英雄謝廖春娥廖財偉廖財炘廖財禎、林炳
  松、楊菊林明俊林元振林紫玉林賴春綢林長坤
  林長功林淑馨林淑琪黃金碧廖明信廖雅群、廖子
  宸、廖德為林廖玉鳳廖滿廖美雲廖秀美廖育仟
  童繡淳陳景赫陳承璋陳若妤陳威行即陳釆一車、張
  陳明珠、廖陳明月陳明花賴吳秀足賴家桐賴順益
  賴麗鳳賴霈芝賴麗容賴玉妮廖煝賴順木賴順隆
  、賴靜宜賴靜雯賴友三廖清海廖于儇廖雅芬、華
  賴月英賴月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伍
  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
  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
  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經查,本件債務人陳坤海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
  國107年5月16日死亡,因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戶籍謄本附
  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坤海核發支
  付命令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次按支付命令之送
  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
  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中
  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堂勛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廖堂勛已於民國105年7月
  21日出境,經戶政機關於107年8月22日逕為遷出登記,此有
  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自屬無法於國內合法送達
  ,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廖堂勛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部分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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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