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341號
債 權 人 江美霞
債 務 人 賴明欽
債 務 人 賴明賢
債 務 人 賴淑端
債 務 人 賴張秀英
債 務 人 賴明雄
債 務 人 賴明隆
債 務 人 邱賴珠梅
債 務 人 陳春絨
債 務 人 賴淑君
債 務 人 賴淑德
債 務 人 賴淑琦
債 務 人 賴鏡如
債 務 人 賴欣如
債 務 人 賴艾如
債 務 人 張士欽
債 務 人 張曜坤
債 務 人 張巧氛
債 務 人 林賴雪蟾
債 務 人 林威壯
債 務 人 林威明
債 務 人 葉昌仁
債 務 人 葉昌義
債 務 人 葉昌國
債 務 人 葉德姬
債 務 人 廖賴雪裳
債 務 人 林賴雪鳳
債 務 人 賴阿金
債 務 人 林素玉
債 務 人 高詩婷
一、債務人賴明欽、賴明賢、賴淑端、賴張秀英、賴明雄、賴明
隆、邱賴珠梅、陳春絨、賴淑君、賴淑德、賴淑琦、賴鏡如
、賴欣如、賴艾如、張士欽、張曜坤、張巧氛、林賴雪蟾、
林威壯、林威明、葉昌仁、葉昌義、葉昌國、葉德姬、廖賴
雪裳、林賴雪鳳、賴阿金、林素玉、高詩婷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
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既規定於民
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自應適用。次按支
付命令之聲請,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
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賴王碧瓊已於本件聲請前即民
國108年1月1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債務人死
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債權人
對已死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即非適法,應
予駁回。另債務人賴明璋其住所業經戶政機關逕行遷至臺北
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而有住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
依前開規定,亦應駁回。另債務人賴明志、賴淑津、林鈴惠
,分別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26日、85年1月21日、102
年12月23日出境,各於107年11月27日、85年8月28日、105
年1月18日逕為遷出登記,此有戶籍資料附卷可稽,賴淑淨
自81年8月15日出境,迄今未再入境,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函
覆入出國日期紀錄表在卷可憑,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
者,不得行之,則對上開債務人等請求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