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2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孔繁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捌佰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孔繁才於民國105年8月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
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5萬元整,借款期間七年,約定利息
按本行指數型房貸利率加碼2.85%(現為年利率3.93%)計息,
詎料債務人孔繁才僅繳納本息至108年3月2日止,即未再清
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31,847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
討仍未清償,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
影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一)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證物(二)帳
務資料明細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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