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181號
TCDV,108,司促,14181,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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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池麗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池麗子於民國92年08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
    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2年0 8月22日起至民國94年08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
    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07日止累計66,627元正未給付,
    其中22,758元為本金;43,785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418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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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池麗子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22758 │     │5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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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