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106號
TCDV,108,司促,14106,201905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余中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祐祥吳賴月娟即吳滄溯之繼承人
吳祐仁即吳滄溯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吳祐祥」抑或「吳佑祥」?如有誤載,並
   請具狀更正。
  ㈡認債務人為「吳祐仁」抑或「吳佑仁」?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
  ㈢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