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余中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祐祥、吳賴月娟即吳滄溯之繼承人、
吳祐仁即吳滄溯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吳祐祥」抑或「吳佑祥」?如有誤載,並
請具狀更正。
㈡認債務人為「吳祐仁」抑或「吳佑仁」?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
㈢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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