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070號
TCDV,108,司促,14070,201905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70號
債 權 人 順天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臺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107年9月25日經府授經商中字第1070748607號函准予
  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
  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
  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
  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1/1頁


參考資料
順天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