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70號
債 權 人 順天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臺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107年9月25日經府授經商中字第1070748607號函准予
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
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
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
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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