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026號
TCDV,108,司促,14026,201905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2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吳文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零貳拾叁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
    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民國92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
    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
    月10日,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150元。
  (三)相對人自民國92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95年3月10日止結
    帳共計新臺幣31,023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28,126元
    ,利息2,297元,違約金600元。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電腦帳單,信用卡約定條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402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文郎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8126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3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1日起  │月31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文郎  │自民國95年3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違約金│
│  │28126 │     │月11日起  │      │150元。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