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901號
TCDV,108,司促,13901,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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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0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務 人 謝佳佑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肆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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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