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587號
TCDV,108,司促,13587,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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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8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遠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貳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整、延滯第二
  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
  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
  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遠東於096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年0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38,224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4,380元整、消費款70,382元整、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61,873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1,589元
     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
     幣132,255元整自108年0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
     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
     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
     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
     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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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