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552號
TCDV,108,司促,13552,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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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52號
債 權 人 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芳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川田托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之組織型態若為獨資,並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王國
   良即川田企業社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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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