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52號
債 權 人 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芳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川田托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之組織型態若為獨資,並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王國
良即川田企業社。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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