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65號
債 權 人 群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姿伶即百翔便當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泰宴大里店為百翔便當社之釋明資料,併確認百翔便
當社之組織型態暨陳報其營業地址。
㈡提出請求金額38,299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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