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465號
TCDV,108,司促,13465,201905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65號
債 權 人 群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姿伶即百翔便當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泰宴大里店為百翔便當社之釋明資料,併確認百翔便
   當社之組織型態暨陳報其營業地址。
  ㈡提出請求金額38,299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1/1頁


參考資料
群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