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463號
TCDV,108,司促,13463,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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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63號
債 權 人 賴宜汛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翼騰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按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前開規 定於支票準用之。票據法第30條及第144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票號RY1583134之支票一紙為記名票據,以鉅川有限公 司為受款人,且上載明禁止背書轉讓,是債權人無以因背書 轉讓而取得票據上權利,另該支票上禁止背書轉讓字樣有蓋 黃俐佳之印章,惟未為塗銷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號,應認仍有 禁止背書轉讓之意思,故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部分,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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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翼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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