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257號
TCDV,108,司促,13257,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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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5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趙正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芳元實業有限公司即芳緣實業有限公司
、林正芳、蕭育華即蕭育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芳元實業有限公司即芳緣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是否為「連帶清償」,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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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芳元實業有限公司即芳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芳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芳元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