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57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趙正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芳元實業有限公司即芳緣實業有限公司、林正芳、蕭育華即蕭育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芳元實業有限公司即芳緣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是否為「連帶清償」,請查明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