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54號
債 權 人 周采嬅即周素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益伸、張秀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債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金2,595,000元之依據為何?(依
狀附償還協議書所示債務人二人是向「周素綿、周恆毅」
借款2,595,000元,並非向周素綿1人借款。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