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254號
TCDV,108,司促,13254,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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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54號
債 權 人 周采嬅即周素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益伸張秀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債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金2,595,000元之依據為何?(依
   狀附償還協議書所示債務人二人是向「周素綿周恆毅
   借款2,595,000元,並非向周素綿1人借款。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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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