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140號
債 權 人 蔡忠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正雄、羅梓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為李正雄是否有誤?(依狀附支票所示發票人
為曇榮有限公司,李正雄僅為其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
㈢曇榮有限公司核准設立,但已命令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
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
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
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
,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
法定代理人)。
㈣提出票號UA0000000退票理由單清晰影本(台端所附影本不
清)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