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140號
TCDV,108,司促,13140,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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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140號
債 權 人 蔡忠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正雄羅梓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為李正雄是否有誤?(依狀附支票所示發票人
   為曇榮有限公司李正雄僅為其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
  ㈢曇榮有限公司核准設立,但已命令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
   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
   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
   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
   ,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
   法定代理人)。
  ㈣提出票號UA0000000退票理由單清晰影本(台端所附影本不
   清)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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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曇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