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97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務 人 李信樺即李志峯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肆佰肆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⑶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