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72號
債 權 人 洪仲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耀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如租賃契約影本)。
㈢確認租約期間自108年9月起至今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提出債務人王耀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