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968號
TCDV,108,司促,12968,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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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68號
債 權 人 立德冠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國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勵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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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