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68號
債 權 人 立德冠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國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勵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