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967號
TCDV,108,司促,12967,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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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67號
債 權 人 鄭啟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嘉洪黃明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鄭啟中」或「鄭啓中」?並提出與
   債權人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黃明興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僅有林嘉洪
   簽立本票,而無黃明興任何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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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