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67號
債 權 人 鄭啟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嘉洪、黃明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鄭啟中」或「鄭啓中」?並提出與
債權人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黃明興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僅有林嘉洪
簽立本票,而無黃明興任何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