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754號
TCDV,108,司促,12754,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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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54號
債 權 人 洪佳君 
債 權 人 李介戎 
前列李介戎共同   

債 權 人 李京玲 
債 權 人 林蓓涓 
債 權 人 林怡婷 
債 權 人 李佳燕 
前列林蓓涓林怡婷李佳燕共同


債 權 人 洪翠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耀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臺端聲請狀請求標的欄內第㈦項之請求是否為誤植
   ?(因陳美溱非本件債權人)請具狀更正。併提出更正後之
   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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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