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54號
債 權 人 洪佳君
債 權 人 李介戎
前列李介戎共同
債 權 人 李京玲
債 權 人 林蓓涓
債 權 人 林怡婷
債 權 人 李佳燕
前列林蓓涓、林怡婷、李佳燕共同
債 權 人 洪翠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耀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臺端聲請狀請求標的欄內第㈦項之請求是否為誤植
?(因陳美溱非本件債權人)請具狀更正。併提出更正後之
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