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52號
債 權 人 潘惠敏
債 權 人 林碧齡
債 權 人 羅瑩銹
債 權 人 王月環
債 權 人 賴玉美
債 權 人 蔡淑芬
債 權 人 林伯霙
債 權 人 謝月里
債 權 人 潘莉榛
債 權 人 潘孟淳
債 權 人 江美芸
債 權 人 陸玉娥
債 權 人 許桐榮
債 權 人 張玉貞
債 權 人 李惠芬
債 權 人 潘家豪
債 權 人 蔡易臻
債 權 人 黃后儀
前列十八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潘惠敏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惠敏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碧
齡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瑩銹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
月環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玉美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
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㈥債務人應向債
權人蔡淑芬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伯霙清償新臺幣貳拾
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㈧債務人
應向債權人謝月里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莉榛清償新
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孟淳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美
芸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陸玉娥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
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
權人許桐榮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玉貞清償新臺幣壹
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
應向債權人李惠芬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家豪清償新
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易臻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后儀
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