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752號
TCDV,108,司促,12752,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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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52號
債 權 人 潘惠敏 
債 權 人 林碧齡 
債 權 人 羅瑩銹 
債 權 人 王月環 
債 權 人 賴玉美 

債 權 人 蔡淑芬 
債 權 人 林伯霙 
債 權 人 謝月里 
債 權 人 潘莉榛 
債 權 人 潘孟淳 
債 權 人 江美芸 
債 權 人 陸玉娥 
債 權 人 許桐榮 
債 權 人 張玉貞 
債 權 人 李惠芬 
債 權 人 潘家豪 
債 權 人 蔡易臻 
債 權 人 黃后儀 
前列十八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潘惠敏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惠敏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碧
  齡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瑩銹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
  月環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玉美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
  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㈥債務人應向債
  權人蔡淑芬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伯霙清償新臺幣貳拾
  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㈧債務人
  應向債權人謝月里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莉榛清償新
  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孟淳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美
  芸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陸玉娥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
  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
  權人許桐榮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玉貞清償新臺幣壹
  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
  應向債權人李惠芬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家豪清償新
  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易臻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后儀
  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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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