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51號
債 權 人 黃富強
債 權 人 馮天華
債 權 人 陳宏名
債 權 人 湯承達
債 權 人 游繼宗
前列五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黃富強
債 權 人 曾筱喻
債 權 人 林祝芬
債 權 人 林美芳
債 權 人 柯采伶
債 權 人 黃舜宏
債 權 人 陳麗卿
前列六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麗卿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富強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零貳萬玖仟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應向債權
人馮天華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宏名清償新臺幣
壹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㈣債
務人應向債權人湯承達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游繼宗清償
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筱喻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陸仟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㈦債務人應向債權
人林祝芬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美芳清償新臺幣壹拾
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㈨債務人應
向債權人柯采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舜宏清償新臺
幣貳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麗卿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