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751號
TCDV,108,司促,12751,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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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51號
債 權 人 黃富強 
債 權 人 馮天華 
債 權 人 陳宏名 
債 權 人 湯承達 
債 權 人 游繼宗 
前列五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黃富強 
債 權 人 曾筱喻 
債 權 人 林祝芬 
債 權 人 林美芳 
債 權 人 柯采伶 
債 權 人 黃舜宏 
債 權 人 陳麗卿 
前列六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麗卿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富強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零貳萬玖仟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應向債權
  人馮天華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宏名清償新臺幣
  壹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㈣債
  務人應向債權人湯承達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游繼宗清償
  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筱喻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陸仟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㈦債務人應向債權
  人林祝芬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美芳清償新臺幣壹拾
  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㈨債務人應
  向債權人柯采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舜宏清償新臺
  幣貳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麗卿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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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