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36號
債 權 人 麥雄企業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新欣即祐鑫車體修配廠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釋明債務人之組織
型態為何?(獨資或合夥)。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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