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97號
債 權 人 賴柏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車之繼承人、陳土生之繼承人、陳順
良之繼承人、李文枝之繼承人、黃王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因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黃車之繼承人、陳土生之繼承人
、陳順良之繼承人、李文枝之繼承人、黃王之繼承人之記
載不明確特定,請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繼承人為何?,請聲
請人自行查明其繼承人姓名、住居所資料等陳報到院。
㈢另補正債務人繼承相關資料
①債務人繼承系統表。
②被繼承人黃車、陳土生、陳順良、李文枝、黃王之除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③上列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
④全體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㈣補正相關釋明資料以證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如債務
人無權占有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