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90號
債 權 人 歐非行旅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愷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蓁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營業損失253,190元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門牌: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18建物之第一
類建物登記謄本。
㈢提出債權人承租門牌臺中市○區○○○路000號、325號2
樓之1至2樓之8、333號建物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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