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晉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陸仟零肆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晉陞於民國90年03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
元,約定自民國90年03月15日起至民國95年03月15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8年04月09日止累計187,907元正未給付,其中56
,534元為本金;113,070元為利息;18,30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晉陞於民國90年08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
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09日止累計282,003
元正未給付,(其中72,126元為本金,209,877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林晉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01100
5639487,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09日止累計516,135元正未
給付,其中137,545元為消費款;374,990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256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晉陞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計 │
│ │56534 │ │4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林晉陞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37545│ │4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林晉陞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72126 │ │4月10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