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397號債 權 人 姚俊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席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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