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80號
債 權 人 周惠貞
債 權 人 郭鎮宇
債 權 人 曾筠婷
債 權 人 廖玉茵
債 權 人 郭鎮元
債 權 人 郭俞延
債 權 人 郭贊堅
債 權 人 王君佐
債 權 人 李宜芬
債 權 人 洪月娥
債 權 人 李官祐
債 權 人 黃金切
前列十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周惠貞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惠貞清償清償新臺幣陸仟玖佰壹拾陸
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應向債
權人郭鎮宇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壹萬貳仟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筠婷清償
新臺幣柒佰貳拾陸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玉茵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
鎮元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玖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俞延清償新臺幣貳拾
貳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㈦債務人
應向債權人郭贊堅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捌仟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君佐清
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宜芬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肆萬捌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洪月娥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官祐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肆
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
權人黃金切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