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280號
TCDV,108,司促,12280,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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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80號
債 權 人 周惠貞 
債 權 人 郭鎮宇 
債 權 人 曾筠婷 
債 權 人 廖玉茵 
債 權 人 郭鎮元 
債 權 人 郭俞延 
債 權 人 郭贊堅 
債 權 人 王君佐 
債 權 人 李宜芬 
債 權 人 洪月娥 
債 權 人 李官祐 
債 權 人 黃金切 
前列十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周惠貞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惠貞清償清償新臺幣陸仟玖佰壹拾陸
  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應向債
  權人郭鎮宇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壹萬貳仟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筠婷清償
  新臺幣柒佰貳拾陸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玉茵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
  鎮元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玖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俞延清償新臺幣貳拾
  貳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㈦債務人
  應向債權人郭贊堅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捌仟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君佐
  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宜芬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肆萬捌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洪月娥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官祐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肆
  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
  權人黃金切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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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