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78號
債 權 人 林文姬
債 權 人 林鳳如
債 權 人 林紋勤
債 權 人 李珮君
債 權 人 廖淑梤
債 權 人 曹素惠
債 權 人 陳淑珍
債 權 人 張淑卿
債 權 人 李惠娟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文姬清償新臺幣貳佰零肆萬肆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鳳如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紋勤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肆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珮君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淑梤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陸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曹素惠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淑珍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淑卿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陸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惠娟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