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75號
債 權 人 廖靜虹
債 權 人 江宜蓁
債 權 人 廖偉翔
債 權 人 廖銓榮
債 權 人 王芊月
債 權 人 廖林美錦
債 權 人 林菊蓁
債 權 人 李湘楹
債 權 人 林芯彤
債 權 人 賴幸暘
債 權 人 林佳欣
債 權 人 廖文濬
債 權 人 廖彩禎
債 權 人 李容馨
債 權 人 林家賢
債 權 人 吳珮渝
債 權 人 李宴馨
債 權 人 陳素貞
債 權 人 陳雅眉
債 權 人 賴慧均
債 權 人 廖文君
債 權 人 陳心怡
債 權 人 李怡嫻
債 權 人 黃佳雯
債 權 人 黃沈喜紗
債 權 人 詹筌富
債 權 人 黃惠瑜
債 權 人 林春好
前列江宜蓁、廖偉翔、廖銓榮、王芊月、廖林美錦、林菊蓁、李
湘楹、林芯彤、賴幸暘、林佳欣、廖文濬、廖彩禎、李容馨、林
家賢、吳珮渝、李宴馨、陳素貞、陳雅眉、賴慧均、廖文君、陳
心怡、李怡嫻、黃佳雯、黃沈喜紗、詹筌富、黃惠瑜、林春好共
同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靜虹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陸萬貳
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宜蓁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偉翔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捌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銓榮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芊月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林美錦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叁拾柒萬貳
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菊蓁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湘楹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芯彤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肆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幸暘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陸萬捌
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⑪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佳欣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文濬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柒萬柒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⑬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彩禎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容馨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⑮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家賢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捌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珮渝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宴馨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⑱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素貞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貳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⑲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雅眉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⑳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慧均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文君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㉒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心怡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肆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㉓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怡嫻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陸萬捌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佳雯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㉕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沈喜紗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㉖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筌富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惠瑜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㉘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春好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