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275號
TCDV,108,司促,12275,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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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75號
債 權 人 廖靜虹 
債 權 人 江宜蓁 
債 權 人 廖偉翔 
債 權 人 廖銓榮 
債 權 人 王芊月 
債 權 人 廖林美錦
債 權 人 林菊蓁 

債 權 人 李湘楹 
債 權 人 林芯彤 
債 權 人 賴幸暘 
債 權 人 林佳欣 
債 權 人 廖文濬 

債 權 人 廖彩禎 
債 權 人 李容馨 
債 權 人 林家賢 
債 權 人 吳珮渝 
債 權 人 李宴馨 
債 權 人 陳素貞 
債 權 人 陳雅眉 
債 權 人 賴慧均 
債 權 人 廖文君 
債 權 人 陳心怡 
債 權 人 李怡嫻 
債 權 人 黃佳雯 
債 權 人 黃沈喜紗
債 權 人 詹筌富 
債 權 人 黃惠瑜 
債 權 人 林春好 
前列江宜蓁廖偉翔廖銓榮王芊月廖林美錦林菊蓁、李
湘楹、林芯彤賴幸暘林佳欣廖文濬廖彩禎李容馨、林
家賢、吳珮渝李宴馨陳素貞陳雅眉賴慧均廖文君、陳
心怡、李怡嫻黃佳雯黃沈喜紗詹筌富黃惠瑜林春好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靜虹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陸萬貳
   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宜蓁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偉翔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捌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銓榮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芊月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林美錦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叁拾柒萬貳
   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菊蓁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湘楹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芯彤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肆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幸暘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陸萬捌
   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⑪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佳欣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文濬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柒萬柒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⑬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彩禎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容馨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⑮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家賢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捌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珮渝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宴馨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⑱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素貞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貳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⑲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雅眉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⑳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慧均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文君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㉒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心怡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肆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㉓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怡嫻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陸萬捌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佳雯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㉕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沈喜紗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㉖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筌富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惠瑜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㉘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春好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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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