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74號
債 權 人 林富美
債 權 人 許艶卿
債 權 人 吳韋良
債 權 人 陳玉枝
債 權 人 黃志雄
債 權 人 蔡美華
債 權 人 陳阿幼
債 權 人 楊幼美
債 權 人 謝侑娗
前列九人共同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富美清償新臺幣柒仟伍佰捌拾玖萬陸
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艶卿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韋良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捌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玉枝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志雄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捌萬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美華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肆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阿幼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貳萬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幼美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侑娗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