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186號
TCDV,108,司促,12186,20190527,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86號
債 權 人 佘承翰 
債 權 人 莊佳蓁 
債 權 人 馬振倫 
債 權 人 宿金鳳 

債 權 人 沈文凱 
債 權 人 蔡叔珮 
債 權 人 施任文 
債 權 人 潘嘉慧 
債 權 人 蔡錦綉 
前列九人共同    

債 務 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佘承翰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陸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佳蓁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馬振倫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陸萬捌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宿金鳳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陸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沈文凱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陸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叔珮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肆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施任文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嘉慧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錦綉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