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86號
債 權 人 佘承翰
債 權 人 莊佳蓁
債 權 人 馬振倫
債 權 人 宿金鳳
債 權 人 沈文凱
債 權 人 蔡叔珮
債 權 人 施任文
債 權 人 潘嘉慧
債 權 人 蔡錦綉
前列九人共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耀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四)給付債權人宿金鳳金額0000000元是否
有誤?(因與切結書金額0000000元不符)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
㈡確認請求標的(九)給付債權人蔡錦綉金額448000元是否有
誤?(因與切結書金額686000元不符)如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
㈢提出債務人高耀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