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186號
TCDV,108,司促,12186,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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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86號
債 權 人 佘承翰 
債 權 人 莊佳蓁 
債 權 人 馬振倫 
債 權 人 宿金鳳 

債 權 人 沈文凱 
債 權 人 蔡叔珮 
債 權 人 施任文 
債 權 人 潘嘉慧 
債 權 人 蔡錦綉 
前列九人共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耀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四)給付債權人宿金鳳金額0000000元是否
   有誤?(因與切結書金額0000000元不符)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
  ㈡確認請求標的(九)給付債權人蔡錦綉金額448000元是否有
   誤?(因與切結書金額686000元不符)如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
  ㈢提出債務人高耀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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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